公司法律議題

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但董事會本身的開會程序就有問題,後面的股東會決議還有效嗎?

案例內容

中影公司共有15名董事,召集系爭股東臨時會的董事會只有8人親自出席,另外7人由其他董事代理,但卷內只看到4份委託書。最高法院指出代理出席董事會必須提出委託書,並列明授權範圍,而且一名代理人原則上只能受一名董事委託。若董事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式違反法令或章程,其決議應屬無效。既然後續股東臨時會正是由這次董事會決議召集,股東會是否合法,自然也會受到影響。

公司沒有通知台灣銀行以300萬股特別股股東身分出席。原審認為即使補算表決權也不影響董事、監察人選舉結果,所以只是非重大程序瑕疵。但最高法院認為台銀已具體質疑票數統計有矛盾,原審卻沒有說明為何不採,已有判決理由不備。

此外,公司資本結構增減調整案先被經濟部拒絕登記,行政院也認為違反公司法,公司後來還自行回復原狀。最高法院認為這甚至可能顯示公司自己已承認該決議無效。

召集股東會的董事會如果本身無效,後續股東會決議也可能一起被動搖。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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