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議題

自己沒有拿到犯罪所得,也會因犯罪獲利超過1億元被判證交法重罪嗎?

案例內容

A交易主管B另成立多家境外公司,卻刻意隱瞞自己才是實際控制人,再利用職務同時掌握交易兩邊,讓光洋科技高價買進、低價賣出,甚至先用公司的錢向自己控制的公司買貨,再轉向真正供應商低價進貨,自己從中賺價差。法院形容這種模式幾乎就是無本生意。

另一名主管C則主張:自己並沒有拿到這些犯罪所得,怎麼能適用「獲利1億元以上」的加重規定?

法院認為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重點在於使公司進行不利益、違反常規的交易並造成重大損害,不以每一名共同正犯自己實際分到錢為必要。只要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

本案法院計算光洋科技損失約1億6278萬元,占營業收入1.02%,已達重大性,B因犯罪獲取利益則超過1億元。

C即使自己沒分到犯罪所得,只要共同促成億元級非常規交易,仍可能一起吃到證交法的加重刑責。

臺南高分院114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6號

發布:

Related

相關文章/相鄰案例

監察人委任關經判決認定不存在,股東喪失代位訴訟實施權?

最高法院認為追究董事責任本屬公司職權,少數股東代位訴訟旨在防止監察人怠於行使公權力。 少數股東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前,必須先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之。 此項法定前置程序之立法意旨,在於董事責任與公司權益密切相關,本應依公司法第 213 條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起訴。 因此,法規必須先賦予公司評估是否對董事起訴機會,唯…

閱讀全文

董事會程序爭議是否導致決議無效? ​

最高法院說公司股份受憲法財產權保障,董事會運作必須踐行正當程序。 現代公司治理的核心在於經營與所有分離,股份作為財產權受憲法第15條制度性保障,國家負有落實正當程序的保護義務。 設置董事會之目的,在於使全體董事能透過參與、互換意見並集思廣益,以正確議決公司業務執行。 因此,董事會的組成、召集與決議,唯有在踐…

閱讀全文

以下市、下櫃脫免董監事被解任?

最高法院說投保機構發現董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章程之重大事項,得訴請法院裁判解任,不受公司法第200條等股東會門檻之限制。 解任事由不以發生於起訴時之當次任期內為限,只要行為時有裁判解任事由,縱使跨任期、改選換屆,也必須追溯清算以發揮嚇阻功能。 公司因故終止上市、上櫃或興櫃,甚至是後續進…

閱讀全文
電話LINE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