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議題

兩家公司有過半董事相同,既然依法推定是關係企業,從屬公司就不能買控制公司的股票嗎?

案例內容

晉燁公司與晉嚮公司各有3名董事,其中A、B這2人相同,因此符合公司法第369條之3規定,推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後來晉嚮公司買進晉燁公司股份,並當選法人董事,其代表人A再以2比1票數當選董事長。

另一名董事C主張,既然兩家公司已是關係企業,就應類推公司法第167條第3項,認為晉嚮公司不得買進晉燁股份,因此其股東、董事資格及董事長選舉都應無效。

法院指出公司法的控制從屬關係其實分成不同類型。持股過半的形式控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事財務業務的實質控制,以及董事過半相同等推定控制。但第167條第3項禁止從屬公司買進控制公司股份,文字上只針對控制公司持股過半所形成的從屬公司。

本案晉燁並未持有晉嚮公司的股份,因此即使兩家公司因董事高度重疊而推定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也不能直接套用第167條第3項。

法院更進一步認為,這不是法律漏寫,而是立法政策的選擇,因此不能用類推適用把禁止範圍擴張到所有關係企業。

關係企業不是一個萬用法律效果。先判斷是哪一種控制關係,再看各條文到底規範哪一類型,不能看到控制從屬四個字就全部混在一起。

臺中高分院107年度上字第3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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