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議題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股份,就會變成從屬公司,不能在股東會投票嗎?

案例內容

A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監察人並解除董事競業禁止。原告主張出席股東之一B股份有限公司是由A實際控制的從屬公司,而且B本身又是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其持有的A股份應無表決權。再扣除另外兩家被主張為從屬公司的股東後,股東會根本沒有達到法定出席門檻。

法院查明B公司是由蕭義明及其配偶另外設立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其持有A股份,是蕭義明將自己原本持有的股份轉讓給B取得。原告並沒有提出證據證明A公司持有B過半股份,或對其人事、財務、業務具有控制力,因此不能只因為同一個家族設立、又持有A股份,就直接認定B是A的從屬公司。

而且法院進一步算給你看就算退一步,把另外兩家公司全部當成無表決權股份扣掉,當天有表決權股份出席比例仍然有71.02%,決議一樣成立。

彰化地院112年度訴字第946號

發布:

Related

相關文章/相鄰案例

監察人委任關經判決認定不存在,股東喪失代位訴訟實施權?

最高法院認為追究董事責任本屬公司職權,少數股東代位訴訟旨在防止監察人怠於行使公權力。 少數股東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前,必須先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之。 此項法定前置程序之立法意旨,在於董事責任與公司權益密切相關,本應依公司法第 213 條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起訴。 因此,法規必須先賦予公司評估是否對董事起訴機會,唯…

閱讀全文

董事會程序爭議是否導致決議無效? ​

最高法院說公司股份受憲法財產權保障,董事會運作必須踐行正當程序。 現代公司治理的核心在於經營與所有分離,股份作為財產權受憲法第15條制度性保障,國家負有落實正當程序的保護義務。 設置董事會之目的,在於使全體董事能透過參與、互換意見並集思廣益,以正確議決公司業務執行。 因此,董事會的組成、召集與決議,唯有在踐…

閱讀全文

以下市、下櫃脫免董監事被解任?

最高法院說投保機構發現董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章程之重大事項,得訴請法院裁判解任,不受公司法第200條等股東會門檻之限制。 解任事由不以發生於起訴時之當次任期內為限,只要行為時有裁判解任事由,縱使跨任期、改選換屆,也必須追溯清算以發揮嚇阻功能。 公司因故終止上市、上櫃或興櫃,甚至是後續進…

閱讀全文
電話LINE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