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議題

公司是關係企業、董事高度重疊、證券帳戶聯絡人甚至都一樣,就能把彼此持有的股票全部加總,認定是利用他人名義持股嗎?

案例內容

投保中心主張福座開發自己持有龍邦公司約9.9979%股份,再加上國寶服務、有龍公司持股後,合計即超過10%,因此應屬證交法第157條的大股東,6個月內買賣龍邦股票所獲2275萬餘元利益,應歸入龍邦公司。

法院認為證交法所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不能只看是不是同一集團、有人事控制或帳戶聯絡人相同,而必須同時符合三個要件:本人直接或間接提供購股資金、對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權,以及股票損益全部或一部歸屬本人。

即使能證明福座對國寶、有龍具有一定控制力,也只能較接近第二個要件。投保中心仍未證明買股資金來自福座,也未證明股票損益最後歸福座所有,因此不能把三家公司持股合併計算。福座單獨持股未超過10%,也就不是當時第157條規範的大股東。

控制從屬關係,不等於當然利用他人名義持股。要穿透法人外觀,還得把資金來源、控制權與損益歸屬三件事一一證明。

臺北地院109年度金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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