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議題

母公司控制子公司,明知子公司還欠外面錢,卻讓子公司辦理現金減資,把錢退回母公司,債權人就能直接揭穿公司面紗,要求母公司替子公司還債嗎?

案例內容

本案A公司積欠B顧問服務費約1179萬元,之後辦理現金減資,母公司C科技取回減資款。B主張C是控制股東,又派任董事,明知債務存在仍讓A減資,應依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直接負責。

但即使減資時沒有通知債權人,依公司法第281條準用第73、74條,法律效果也不是減資無效,而只是公司不得以減資結果對抗未受通知的債權人。因此母公司依有效減資決議取得返還股款,也不是當然構成不當得利。

至於揭穿公司面紗,法院強調第154條第2項要證明控制股東有詐欺、過度控制、掏空公司、藉公司型態逃避債務等濫用法人格行為,並因此使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債務早在減資前就已發生,難認是母公司利用減資製造這筆特定債務,上訴人也沒有進一步證明C有詐欺或掏空等濫用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上字第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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