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議題

家族企業的股份,股東過世後要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共同決定怎麼處分嗎?

案例內容

夫妻生前共同持有公司365萬股,死亡後原則上由繼承人公同共有。但這家公司是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別規定股東死亡發生繼承時,經全體特別股股東同意,可以指定其他股東按照公司最近一期財報每股淨值承購股份。

其中一名繼承人不同意,主張遺產尚未分割,股份既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沒有全體繼承人同意,怎麼可以把股份直接轉給別人?

法院指出閉鎖性公司的核心特色,本來就是可以透過章程限制股份轉讓,以維持股東組成的封閉性。只要章程限制沒有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就應認為有效。

因此,股東死亡時股份雖然會先因繼承而成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但公司依有效章程,由特別股股東指定股東按時價承購,並不是繼承人自己在處分公同共有財產,所以不需要取得全體繼承人的同意。

指定股東已依章程按時價承購並提出價金,公司據此變更股東名簿是合法的。

家族企業如果採閉鎖性公司,可以事先透過章程設計死亡股東的股份承接機制,讓經營權傳承不必完全受制於日後的遺產分割。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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