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議題

閉鎖性公司發行到期一定贖回的特別股,期限到了卻說公司連年虧損、沒有錢,可以拒絕把本金還給股東嗎?

案例內容

投資人以每股10元認購50萬股甲種特別股,共投入500萬元。公司章程明定,每股每年股息0.6元,未分配的股息可以累積,而且特別股在113年12月31日到期時,公司應按原發行價格加計股息全部贖回。

期限到了,公司卻主張受到疫情影響,成立後長期虧損、沒有盈餘,甚至連召開董事會、股東會籌資的成本都無力負擔,因此屬章程所稱客觀因素或不可抗力,可以暫緩贖回。

法院指出公司法第158條早已刪除只能用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股款贖回特別股的限制,公司要用什麼合法財源贖回,原則上是自己的財務安排問題。所以沒盈餘、沒有另外發行新股,都不能直接拿來對抗章程明定的贖回義務。

而且疫情、長年虧損、資金不足,涉及公司自身經營及財務決策,並不當然等於通常人無法預見、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公司在110年發行特別股時,本來就已經虧損、疫情也已存在,更不能等到到期後才拿同一理由拒絕付款。

這公司自己在章程裡承諾特別股到期贖回,就不能等錢拿到手、期限到了,再用公司現在沒錢把贖回義務往後拖。

臺中高分院114年度重上字第2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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