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案例

出錢開診所的人,診所被健保署停約、追扣1700多萬元,自己竟然不能提行政訴訟?

案例內容

單純出資人,不一定有告的資格。

大學眼科由A出資設備與資金,另由B擔任負責醫師對外執業。後來健保署認定診所有虛報白內障手術費用,處停止特約3個月,並追扣1763萬餘元。A認為自己是真正出資經營的人,停約直接影響診所收入,因此也提起撤銷訴訟。

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健保停約及停止支付醫療費用,法律上直接規制的是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負責醫師及負有行為責任的醫師。A雖然出資、提供設備,甚至可能因診所停約而少分到利潤,但這只是她與診所內部合作關係所產生的經濟上、事實上損害,不是行政處分直接侵害的法律上權利。

換句話說,錢是你出的,不代表行政處分就是對你作成。

法院也特別指出第三人想提撤銷訴訟,不能只證明這個處分讓我賠錢,還要能說明法律上有哪一個受保護的權利或利益受到侵害。

這案很適合提醒診所投資人,醫療事業可以有實際出資者,但在健保與醫療行政法上,誰是法定負責人、誰是特約主體,比誰真正出錢更重要。

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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