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案例

家屬早就拿病歷、質疑醫院、要求賠償,甚至向衛生局申訴,6個月告訴期間是不是早就開始跑了?

案例內容

病人在急診接受多次插管失敗,最後因腦缺氧成為植物人。家屬在事發後不久就影印病歷,質疑插管時間過久、太晚照會麻醉科,甚至提出損害賠償,之後又向衛生局申請醫療爭議調處。

被告因此主張家屬早就知道是哪位醫師,也早就懷疑插管有問題,拖到隔年6月才提出刑事告訴,已經超過6個月。

法院強調告訴期間所稱「知悉犯人」,不是知道「哪個醫師做了哪個處置」,也不是已經開始懷疑醫療有疏失,而是告訴人主觀上已經確信該醫師的行為構成犯罪。

醫療案件高度專業,家屬就算拿到病歷、提出質問,甚至要求賠償,也可能仍只停留在「覺得哪裡怪怪的」的階段。本案家屬當時提出的文件主要仍是詢問醫院,甚至連衛生局申訴也只是希望釐清問題,尚不足證明已確信醫師有刑事過失。

法院最後採信家屬是在調處不成立後,進一步請教醫界、法律專業人士,才逐漸確認可能涉及醫療過失,因此之後提出告訴並未逾期。

醫療結果發生、知道醫師身分、開始抱怨,甚至要求賠償,都不當然等於「知悉犯人」。真正關鍵是,告訴人何時已從懷疑跨到確信犯罪。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醫上易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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