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內容
病人車禍後接受骨折手術,之後出現骨折癒合不正、腿長縮短及腓神經麻痺等問題。檢察官認為病人大約在90年3月就已知道自己有長短腳,因此之後到91年6月才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已經超過6個月。
法院則認為告訴期間所稱知悉犯人,是指告訴人已經確知犯人的犯罪行為。如果只是知道自己有傷害結果,卻還不知道這個結果是不是醫療疏失造成,告訴期間不當然開始起算。
病人只有國小畢業,也沒有醫療專業知識,而且在出現長短腳後,仍然持續回原醫師門診治療很長一段時間。法院因此認為,單憑病人知道「腿變短了」,不能推論他當時就已經懷疑、甚至確信醫師手術有過失。直到91年1月25日,另由其他醫師做殘障鑑定並告知手術接合不正,病人才可能真正知道醫療疏失,因此6月25日提出告訴並未逾期。
醫療案件的告訴期間,是從已經確知後遺症可能是特定醫療過失造成時,才開始真正發生問題。
臺中地院94年度聲判字第13號
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