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內容
病人接受腰椎手術後,出現膀胱無法收縮、大小便及性功能障礙。
法院認為知悉是知道「我的傷害,是這個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病人雖然很早就知道自己出現嚴重後遺症,但他沒有醫療專業,當時醫師還告訴他可能只是神經傳導尚未恢復,之後他也持續到不同醫院接受治療。
直到91年11、12月間,其他醫師經檢查後,才告知他的大小便及性功能障礙可能與先前手術造成的脊髓、神經損傷有關。
法院因此認為到這時他才對「傷害可能是被告手術過失造成」達到足以確信的程度。
所以他在92年3月3日提起自訴,仍在6個月內,沒有超過告訴期間。
知道有後遺症,不等於知道醫師犯罪。
在醫療案件裡,病人可能很早就知道身體受損,但在專業醫師進一步說明以前,未必能知道這究竟是疾病本身、正常併發症,還是醫療過失造成。
因此,告訴期間的起算點,不能只看「症狀什麼時候出現」,還要看病人什麼時候已經足以確知「傷害與特定醫師的犯罪行為有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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