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案例

診所實際由別人經營,連診所大小章、醫師私章都交給實際老闆保管。之後老闆拿這些章做債權讓與聲明書,算不算偽造文書?

案例內容

診所實際由別人經營,連診所大小章、醫師私章都交給實際老闆保管。之後老闆拿這些章做債權讓與聲明書,算不算偽造文書?

美醫集團的幾間診所,登記負責醫師與實際經營者分離。

法院檢視聘任契約後發現,契約約定診所大小章及負責醫師私章均由實際經營者保管。掛名醫師不得以負責人名義干涉診所經營、管理,診所盈虧、設備、人事、罰鍰甚至醫療糾紛賠償,也都由實際經營者負責。

因此法院認為實際經營者本來就被授權處理診所事務,也有權使用相關印章。

即使後來製作的債權讓與聲明書內容被質疑以前沒有真的讓與,這比較接近內容是不是真的的問題。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處罰的核心,則是沒有製作權卻冒用別人名義製作文書。

既有授權,法院認為欠缺無權冒名製作的要件,因此駁回准許提起自訴的聲請。

你交出去的不只是印章。當契約把診所經營權、大小章甚至私人印章的使用權都交給別人時,法可能連誰有權代表診所製作文書都一起交出去了。

臺北地院113年度聲自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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