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內容
診所真正的老闆不是醫師,找一個醫師掛名負責人,實際經營、醫療行為全部由別人處理,出事後掛名醫師可以說我根本沒在管嗎?
診所登記負責醫師是A,但法院認定他實際上沒有在場督導,真正經營診所的是B,B甚至沒有醫師或護理師資格,過去卻曾替病人施打肉毒桿菌、玻尿酸、埋線。
後來病人在診所接受侵入性醫美及麻醉後休克死亡,法院判實際經營者與護理師連帶賠償200萬元。
護理師反過來抗辯A才是登記負責醫師,他沒有盡督導責任,也應該是共同侵權行為人。
法院也指出依醫療法第18條醫療機構的負責醫師對機構醫療業務負有督導責任,第57條也要求醫療機構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法執業。
但這件不是判A賠償,所以不能說法院已認定掛名醫師成立侵權責任。法院只是處理護理師想拿A的「監督責任」替自己減責的抗辯,最後沒有接受。
這件把掛名的風險講得很清楚,診所可以由別人出錢、別人經營,但負責醫師不是借一張醫師執照、掛一個名字而已。法律之所以要求醫療機構設負責醫師,本來就是要有人對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
真的完全不管,恐怕不是免責的理由,反而正是問題本身。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醫上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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