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內容
老闆叫你掛名當藥局負責藥師,還指示你用沒有實際執業的藥師名義申報健保,最後被健保署罰238萬元,可以回頭向老闆求償嗎?
藥師A受僱於實際出資經營元氣藥局的B,並掛名擔任負責藥師。之後依老闆指示,把部分處方箋虛偽登載為另一名未實際執業的藥師調劑,再向健保署申領費用。
藥師因此不只被判刑,後來還被健保署裁罰238萬餘元。他繳完罰鍰後,反過來要求老闆賠償。
二審認為你自己也參與違法,被罰本來就有可歸責事由,而且雇主在僱傭契約下主要只是負責付薪水,跟這筆罰鍰沒有關係,因此駁回請求。
最高法院則認為雇主對勞工不只有「付薪水」的義務。因為勞工處於從屬地位、須接受雇主指揮監督,雇主本來就負有不得指示員工從事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工作的義務。
如果雇主違反這項義務,指示員工從事違法行為,最後造成員工受罰而有財產損失,仍可能構成民法第227條的不完全給付。
員工有責任,不代表雇主就沒有責任。尤其違法的工作內容,本來就是老闆自己指示的時候。
最高法院發回後,藥師跟雇主拿回了一半罰鍰。
老闆曾簽切結書,承諾「詐欺訴訟期間所有費用及法院判決罰金」由自己全額支付。後來健保署又對A裁罰238萬餘元。爭議就在這筆是「行政罰鍰」,不是刑事法院判的罰金,切結書包不包含?
法院認為要看締約真意,不能只死抓文字。
簽切結書時,老闆已知道健保署可能另處二倍罰鍰,而且切結書目的本來就是處理這次健保事件衍生的損害。法院因此認為,約定範圍應包含這筆行政罰鍰。
但藥師也不是完全無責。
法院認定他明知不能用未實際執業藥師名義請領健保,仍配合操作,因此適用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雙方各負一半。
最後老闆被判賠119萬1732元。
老闆承諾「我會負責到底」,不代表員工自己參與違法後就能全身而退。契約可以讓你有求償權,但自己的責任,法院還是會算回來。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33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上更二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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