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案例

名字掛的是「藥局負責人」,就不是勞工嗎?

案例內容

名字掛的是「藥局負責人」,就不是勞工嗎?

不一定。

A醫師的診所出資成立藥局,由B擔任負責藥師。診所主張她既然是藥局負責人,雙方只是委任關係,可以終止委任。

法院沒有接受。

法院發現契約直接寫明藥師要依診所規定時間上班,每月44節,每節1500元,另有執照費1萬元、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加班費,請假休假也依勞基法辦理;工作內容包括調劑、用藥說明、藥品清點、上架及庫存盤點,甚至可以被指派到其他地點工作。

因此法院認為藥師在人格、經濟及組織上都具有從屬性,即使依法登記為藥局負責人,仍不妨礙雙方同時存在勞動契約。

後來診所突然要求她不用再來,離職證明雖勾選「業務性質變更」,但隔天診所又立刻上網徵藥師。法院認為既然明明還需要藥師,就很難說有減少勞工之必要,解僱並不合法,而且雇主不能到訴訟時再追加其他解僱理由。

不過最後二審仍廢棄原判、駁回藥師請求,因為一審判決後雙方已另外和解,並於114年11月30日合意終止契約,款項也已付清。

負責人只是登記身分,是不是勞工,還是要回到誰決定你的工時、工作內容、報酬,以及你到底是不是在替別人的事業工作。

臺南高分院115年度勞上易字第3號

發布:

Related

相關文章/相鄰案例

藥局違規自己配藥只是行政裁罰?

資深藥師在藥局內擺放研粉機,將黃芩、黃柏、丁香等中藥材自行研磨摻混,包裝貼上純中藥鎮嗽散宣稱能治氣喘與肺塵病販售。 A為藥局藥師兼負責人,並未領有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私設研粉機,將多種中藥材混製成鎮嗽散等藥粉,罐裝商品化販售予不特定民眾。 依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合法調劑必須是藥事人員受理醫師處方箋後所為之…

閱讀全文

我只是開處方、我只是聽醫囑指示?

信賴原則不適用於具高度危險性的藥劑注射。 急診醫師違規併用藥劑、護理師發現點滴混濁阻塞卻調快流速,導致沉澱物直接灌入體內。 病患A因急性腎盂腎炎住院,醫師 B 疏未注意警語,在不到48小時內,再次違規指示注射含鈣溶液。 護理師C輸注時,管路已明顯因化學反應產生白色稠狀沉澱物並嚴重阻塞。 護理師C卻未立即停止…

閱讀全文

醫美診所偷拍風暴,韓國關於手術錄影的立法

近來關於醫美診所偷拍風暴,有提到韓國關於手術錄影的立法。 韓國立法手術室安裝CCTV ,是為了防範幽靈手術與手術室性侵。 韓國醫療法第38條之2規定,原則上只要患者在全身麻醉手術前提出要求,醫院必須錄影。 但法律為保障醫療自主與緊急救護,明文給予拒絕事由:包含緊急急救、高風險手術、顯著妨礙住院醫師修習等 然…

閱讀全文
電話LINE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