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議題

上市公司財報造假,簽證會計師沒有查出來,投資人除了告會計師本人,連會計師事務所也可以一起告嗎?

案例內容

上市公司財報造假,簽證會計師沒有查出來,投資人除了告會計師本人,連會計師事務所也可以一起告嗎?

力霸長期以虛偽循環交易、虛列投資、隱匿呆帳及違規背書保證等方式美化財報,最後弊案爆發、股票停止交易並下市,大量投資人因此求償。

法院認為簽證會計師對重大異常並非只要看公司交來的資料、蓋章就好,而應依審計準則盡專業注意義務。

若重大不實透過資料勾稽本可發現,卻沒有進一步查核,就可能構成過失。

最特別的是事務所責任。

最高法院認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雖然不是法人,但如果實質上屬於合夥,有一定組織、財產及共同事業,而合夥會計師又是以事務所名義執行財報簽證,就與法人代表人執行職務侵權的情形類似,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28條,由事務所與會計師負連帶賠償責任。

另外,法院也承認證券財報案件如果要求散戶逐一證明「我是因為看了這份假財報才買股票」,實務上幾乎不可能,因此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減輕因果關係的舉證負擔。

不過本案部分責任最後仍遭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原因是同一責任期間已有其他會計師支付和解金,可能已使部分債務發生清償效果。

所以財報簽證不是會計師個人的一支筆而已。

簽出去的名字,後面可能連整間事務所的責任都一起帶上。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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