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案例

醫師有合法執照、專科資格,甚至已經執業多年,醫院把他聘進來,之後發生醫療事故,就可以說他的資格都符合規定,我們沒有選任過失嗎?

案例內容

醫師有合法執照、專科資格,甚至已經執業多年,醫院把他聘進來,之後發生醫療事故,就可以說他的資格都符合規定,我們沒有選任過失嗎?

醫院在聘任醫師時,當然首先要確認醫師執照、專科資格、教育程度與過去臨床經驗。

但法院進一步認為醫院的審查不能永遠停在有沒有證照。

例如婦幼醫院麻醉醫師案中,被告醫師本身是合格麻醉專科醫師,也已具有4年完整臨床經驗,但法院仍指出主管機關核發執照,只代表技術資格受到認可。

至於這個人做事到底謹不謹慎、會不會疏忽,仍可能屬於醫院應注意的監督範圍。

有執照,不等於一定適任。

不過,這也不是說醫師以前發生過一次醫療事故,醫院以後聘他就一定有過失。

如果醫院已經蒐集資料、調查過去經歷與執業紀錄,經過合理評估後仍認為適任,原則上不能只因後來又發生事故,就倒推醫院當初選錯人。

醫師過去已經反覆發生相同性質的嚴重醫療疏失,醫院明明知道或合理上應該知道,卻仍完全不調查、不監督,也沒有採取保護病人的措施。

醫院選任醫師的義務,還可能包括判斷這個人適不適合繼續讓病人把命交給他。

參考陳聰富,醫療責任的形成與展開,456-45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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