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與股權設計
股東協議與投資條款審查。

Corporate Compliance
法律不只是防禦,更是讓企業穩健成長的根基。
Scope
以下內容用於協助初步理解服務範圍;實際處理仍依案件事實、資料與程序階段確認。
股東協議與投資條款審查。
降低管理層風險與內部糾紛。
檢視交易條件與責任配置。
預防侵占、背信及其他刑事、行政責任。
Process
Preparation
Questions
以下為程序與準備方向,不取代個別案件法律意見。
可依契約量、治理需求與風險評估日常法遵協助,不必等到爭議發生。
可先整理章程、股東名簿、投資協議、會議紀錄與重要往來文件。
Insights

最高法院認為追究董事責任本屬公司職權,少數股東代位訴訟旨在防止監察人怠於行使公權力 少數股東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前,必須先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之 此項法定前置程序之立法意旨,在於董事責任與公司權益密切相關,本應依公司法第 213 條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起訴 因此,法規必須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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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說公司股份受憲法財產權保障,董事會運作必須踐行正當程序 現代公司治理的核心在於經營與所有分離,股份作為財產權受憲法第15條制度性保障,國家負有落實正當程序的保護義務 設置董事會之目的,在於使全體董事能透過參與、互換意見並集思廣益,以正確議決公司業務執行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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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說投保機構發現董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章程之重大事項,得訴請法院裁判解任,不受公司法第200條等股東會門檻之限制 解任事由不以發生於起訴時之當次任期內為限,只要行為時有裁判解任事由,縱使跨任期、改選換屆,也必須追溯清算以發揮嚇阻功能 公司因故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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