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性伴侶是6個在法律上意義

案例內容

台灣人平均性伴侶是6個。

這數字在法律上很有意思。

台大陳聰富教授侵權行為法案例中討論一個問題。
⠀⠀
老公在外面玩,結果害老婆得了病,老婆能不能告那個傳染性病小三?

如果對方已婚,那沒什麼好說的。

小三百分之百知道他有配偶,這連過失都不用談,可能有故意的成分。

但如果未婚呢?
⠀⠀
現在的社會氛圍不一樣了。

如果平均性伴侶6個是一種社會共識,哪怕是誇大的。

那就代表一件事。

整個遊戲規則都變了。

以前可以裝傻,說我不知道他還有別人。

現在可能會覺得,你不是不知道,你只是不想知道。

應該要想到對方可能有其他性伴侶。

不能再裝無辜,說不知道身上的病,可能會透過對方傳給其他性伴侶。

這就可能具有侵權行為的故意或過失。

不過說真的,這種官司我通常不建議打。

你要先去醫院驗傷,拿到證據,證明你得病了。

然後在法庭上,把這些不堪的事情一件一件講出來。

法官問你性生活,對方律師也問你性生活。

那種羞辱感,不是幾十萬精神慰撫金可以彌補的。

我通常會建議,有證據就拿著,去跟對方談。

如果能和解,讓這件鳥事趕快結束。

爭那一口氣,往往是成本最高。

發布:

Related

相關文章/相鄰案例

房價飆漲後,以簽紅單未經公司最終蓋章同意,拒絕依預約價格履約?

A於108年間看中京成建設推出的京城森遠預售案,經多次磋商後,雙方約定以總價1810萬元訂購,並當場簽訂系爭預訂單,交付10萬元定金 。​ 建商事後因房市大漲而反悔拒絕簽訂本約,更在訴訟進行期間的113年間,將該屋一屋二賣,並移轉給第三人 。​ A要求建商賠償已付定金及因建商給付不能所導致的2812萬元房地…

閱讀全文

醫生評估職災治療恢復部分工作能力,因開刀未到職可解雇?

A受僱於桃園大眾捷運公司,因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導致右手粉碎性骨折之職業災害 。​ 公司准假至105年3月4日,並以長庚醫院評估A可於3月7日復工從事電腦文書作業為由,要求其返職 。​ 然而A因傷勢未癒需持續復健,且隨後被排定手術,因而未到班並委託同事請假 。​ 桃捷公司認定其自3月7日起連續曠工3日,於同年5…

閱讀全文

工程師拿職災病歷,復工後公司一樣動不了我?

A受僱於B公司擔任軟體工程師,於任職期間發生通勤職災,後於110年12 月23日復工 。​ 公司因108至110年度連續遭遇數千萬元至上億元的重大虧損,於A復工後,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核准資遣,並於11年 3月發函通知終止勞動契約、發給資遣費 。​ 法院說明勞基法第 …

閱讀全文
電話LINE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