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案例

診所醫師是僱傭還是委任?

案例內容

一位腎臟科醫師因診所突如其來的解約而引發訴訟。

醫師主張雙方簽訂的是僱傭契約,診所未依約定程序與事由終止合約,導致其薪資受損。

診所則抗辯契約屬委任關係,且醫師長期無故外出、找不到人處理病情,嚴重違反義務,故依法終。

診所雖辯稱醫師專業度高、具有獨立裁量權,屬委任關係。

但法院指出,該醫師雖具專業,但在工作時間、場所、執行診療的行政與人事規則上,完全受診所指揮監督,且薪資結構具經常性與從屬性,勞務內容必須納入診所組織體系分工。

即便具備高度專業,只要受僱人提供勞務時需服從僱用人權威,即構成人格上與經濟上的從屬性,應認定為僱傭契約。

診所雖證明醫師偶有外出聯繫不上之情事,但卻無法舉證這些行為導致病患權益受損或構成醫療糾紛,更無法證明醫師有違法調閱病歷等嚴重違規。

在缺乏具體違約事證下,單憑不假外出等模糊指控,未達重大事由門檻,診所貿然以懲戒性解僱終止僱傭關係不合法 。

診所雖然發出的第一份突擊終止函因事由不明而無效,但隨後依合約約定之三個月前書面通知發出存證信函,即轉換為合法的約定終止。

因此,兩造僱傭關係並未如醫師主張般一路展延至隔年,而是於存證信函通知後的第三個月底正式終止,法院據此計算出診所應補付的薪資金額。

想用合夥或委任來規避法律,在實務上往往經不起法院檢視。

醫師在診所內若受限於管理規則、須配合報表流程,這就是僱傭。

診所老闆若想以態度不佳或無故外出為由解僱醫師,必須有明確、具體的違約紀錄,且應先進行告知、糾正等程序,而非僅憑個人主觀不滿就採取解僱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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