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台化污染源許可證遭連續駁回而引發4.7億元的國家賠償訴訟

案例內容

台化污染源許可證遭連續駁回而引發4.7億元的國家賠償訴訟。

台化彰化廠鍋爐許可證於105年屆期,台化依法在3個月前申請展延。

彰化縣政府卻反覆以生煤用量不符環評承諾為由要求補正,並連續3次駁回展延申請或撤銷許可證。

台化被迫於105年10月關廠,造成製程設備全面停工閒置。

環保署事後連續3次做出訴願決定、認定縣府違法並撤銷其駁回處分,但縣府仍消極不作為,遲至108年仍重演駁回戲碼,甚至在第3次訴願被撤銷後直接躺平,迄今未做准駁。

最高法院認為依訴願法第95條規定,訴願決定確定後具備拘束力。

彰化縣政府公務員無視訴願決定認定的未盡職權調查義務、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等違誤,反覆為相同事實之駁回,到現在沒有重為適法處分。

這種藐視行政一體與誠信原則的作為,難逃國賠責任。

法院認定人民已依限申請展延,當可合理期待在期滿前獲得准駁,行政程序的延宕不利益不應由人民承擔。

依空污法之反面解釋與信賴保護原則,在許可證屆期至縣府正式完成合法審查期間,應認台化仍得依原許可證繼續操作。

縣府以違法處分強令停工,已侵害台化之合法營業權與自由權。

又台化因縣府怠於執行職務導致設備被迫閒置荒廢數年,財產價值客觀上已遭受貶損。

此等持續性損害與縣府的違法不作為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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