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聽師傅指令辦事,師傅沒提醒我就是有過失?

案件摘要

​A為公司起重機維修人員,B則為同公司之見習學徒 ​ 兩人前往維修變速箱,修復告一段落後,A告知起重機操作員可以準備試車了,並請B將工具拿下車 ​ B明知車輛已發動且支撐腳正在收起,卻未走固定樓梯,反而倒退自正在收起的橫向支撐腳下車,導致左足被夾入受重傷 ​ 法院認為職業安全衛生

案例內容

​A為公司起重機維修人員,B則為同公司之見習學徒

兩人前往維修變速箱,修復告一段落後,A告知起重機操作員可以準備試車了,並請B將工具拿下車

B明知車輛已發動且支撐腳正在收起,卻未走固定樓梯,反而倒退自正在收起的橫向支撐腳下車,導致左足被夾入受重傷

法院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課予風險評估與危害預防義務,限於雇主或負責人

A與B同為公司之員工,彼此間並無法律上的指揮監督、權責隸屬,並不適用

又法院當庭勘驗吊車操作錄影,支撐腳垂直收起時引擎轉速升高、聲音加劇且長達28秒,B完全能感知車身下降

當時A正背對B、低頭收拾工具,B從雙腳踏上支撐腳到被夾傷,前後只有短暫的 1、2 秒

A客觀上根本無從知悉或察覺B的違規下車行為,不具備防止結果發生的可能性

現場吊車至少還有其他3處樓梯可供安全上下車

B自承在公司受過安全教育講習,明知不可從支撐腳上下車的規定,卻仍執意在車輛運轉時踩踏支撐腳

無法期待A去預見並防止B突然的危險舉動

不作為犯除保證人地位外,還要有能防止可能和結果迴避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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