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懷疑配偶外遇(已除罪),卻一直沒有提告。
等找到證據才告,會不會超過六個月的告訴期間? 丈夫懷疑妻子與他人通姦,妻子竟被指控把水銀混進蛋湯,企圖毒殺丈夫。 丈夫喝下後立即嘔吐,醫師鑑定碗底有0.14克水銀,另有證人表示看見嘔吐物中有水銀。與妻子通姦的男子,也曾供稱妻子商量過用水銀毒死丈夫。 二審對通姦部分,則認為丈夫早已懷疑外遇,卻未在六個月內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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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Law
以偵查程序、證據判讀與審判攻防為主軸,整理前檢察官實務觀點與刑事案件處理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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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偵查程序、證據判讀與審判攻防為主軸,整理前檢察官實務觀點與刑事案件處理重點。

等找到證據才告,會不會超過六個月的告訴期間? 丈夫懷疑妻子與他人通姦,妻子竟被指控把水銀混進蛋湯,企圖毒殺丈夫。 丈夫喝下後立即嘔吐,醫師鑑定碗底有0.14克水銀,另有證人表示看見嘔吐物中有水銀。與妻子通姦的男子,也曾供稱妻子商量過用水銀毒死丈夫。 二審對通姦部分,則認為丈夫早已懷疑外遇,卻未在六個月內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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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女子的父親在民國67年8月28日就知道女兒曾與被告在旅社同宿,直到隔年3月才提出告訴,因此認為已超過當時法律規定的6個月告訴期間,改判不受理。 但最高法院指出刑事訴訟法所稱「知悉犯人」,不是只知道「可能是這個人」,而是告訴人已經確知犯人的犯罪行為,而且主觀上必須達到確信的程度。 如果事情仍然曖昧,只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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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是單純民事糾紛。 被告向被害人表示,自己政商關係良好,可以從立法院遊說、司法釋憲、監察院糾舉等方式,處理財政部捐地節稅函釋爭議,並由律師出面簽訂委任契約。原本500萬元報酬要等相關函釋失效、回復以公告現值認列時才給,卻在簽約不久後,以需要龐大公關費為由要求提前付款。 問題是錢拿到後,他既沒有替被害人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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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藥師受聘擔任信康藥局負責人,藥局帳戶雖以「B藥局A」名義開立,但存摺、印章一直由診所負責人C的配偶保管,藥師薪資也另外按月匯付。法院認為,帳戶內健保藥費及藥師服務費依雙方契約應歸C所有。 契約期滿後,A沒有直接拿走原存摺,而是到銀行掛失補發存摺、變更印鑑,之後陸續提領207萬5992元。 檢察官原本起訴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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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替A女內診時,被指控以手指插入陰道,並拉A女的手觸摸自己下體、強吻A女。 A女證稱她有想掙脫,但醫師力氣太大,還壓住她的大腿、小腿及身體。 二審最後沒有論強制性交,而是改判醫師成立刑法第228條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性交罪。 最高法院認為利用機會性交的前提,是被害人因醫療、教育、監護等關係,處於行為人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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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起訴的是被告於109年5月9日對A女強制性交。 A女確實證稱被告從她國小四年級開始對其性侵,國中時也曾發生。 問題是她並沒有明確指證109年5月9日這一天被告有對她強制性交。 刑事審判不能只證明被告以前可能曾經性侵,就直接推論起訴所指的這一次犯罪也成立。 被害人的情緒反應、事後向他人揭露被害經過,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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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證據已經顯示當事人離開包廂去上廁所,到回到包廂這段期間,監視器確認沒有服務人員進入包廂,這個證據幾乎是一槍斃命了。 不過更值得觀察的,是當事人自己的敘述方式。 例如談到包包價格時,一開始不是直接說「這個包93萬元」,而是說元宵節買的,可以去問Sales、又要客服去BELLAVITA愛馬仕詢問。客服問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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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執行搜索,合法扣押被告手機,之後再檢視手機內的LINE對話,並把相關訊息翻拍作為證據。 法院認為如果偵查機關是在搜索票所記載的搜索範圍內,合法搜索並扣押手機等電子載體,為了取得其中與犯罪嫌疑事實有關的電磁紀錄,後續可以直接檢視該電子載體內容,不必再另外向法院聲請檢視手機內容的令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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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涉嫌擔任詐欺集團取簿手,警方在家樂福外盤查時取得其手機,之後查看通訊軟體對話,並作為犯罪證據。最高法院指出交付手機與同意搜索手機內資料是兩個不同層次。當事人願意讓警方取得、扣押手機,不代表已概括同意警方查看其中所有數位資訊。 原因很簡單現在一支手機可能存有多年照片、對話、定位、財務、醫療及第三人隱私,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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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當檢察官時,看到警方不是用移送書,而是用函送把案件送到地檢署,通常心裡會有底。實務上有些是法律上是否成罪很有疑問的案件,例如濫訴,或酒測值未達法定標準,但警方本身沒有不起訴的權限,最後還是得交給檢察官處理。 所以函送偵辦跟已經涉嫌犯罪其實差很遠。 刑法第185條處罰的是損壞、壅塞陸路或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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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5月30日,檢察官原本因葉世文案指揮廉政署搜索遠雄集團總部,卻在趙藤雄辦公室的公事包內,扣到一張分期付款表。表上以「東、國、貳、台、店」等代號記載多件眷改案及期約賄賂金額。後來法院把這張文件當成重要佐證,認為如果趙藤雄完全不知道相關行賄安排,很難解釋為何這份文件會一直放在他的公事包內。 值得延伸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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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派出所所長被控透過里長當白手套,向違法傾倒營建廢土的業者、地主收取公關費,每車300至500元,換取警方不取締。第一審原本判其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後,高院更審改判無罪。 關鍵在於行賄者與受賄者屬於刑法上的對向犯。行賄者自己也涉及犯罪,而且法律對自首、自白另有減免,因此其供述本身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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