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inal Law

刑事案件

以偵查程序、證據判讀與審判攻防為主軸,整理前檢察官實務觀點與刑事案件處理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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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偵查程序、證據判讀與審判攻防為主軸,整理前檢察官實務觀點與刑事案件處理重點。

常見情境

  • 收到警詢、傳票或搜索通知
  • 面臨羈押、交保與偵查程序
  • 詐欺、洗錢、吸金或網路犯罪爭議

精選文章

  1. 公務員故意不拆違建,到底算不算圖利罪?
  2. 旅館開毒趴經盤查後搜索,是非法搜索?
  3. 共有土地情形下施工不等於竊佔

懷疑配偶外遇(已除罪),卻一直沒有提告。

等找到證據才告,會不會超過六個月的告訴期間? 丈夫懷疑妻子與他人通姦,妻子竟被指控把水銀混進蛋湯,企圖毒殺丈夫。 丈夫喝下後立即嘔吐,醫師鑑定碗底有0.14克水銀,另有證人表示看見嘔吐物中有水銀。與妻子通姦的男子,也曾供稱妻子商量過用水銀毒死丈夫。 二審對通姦部分,則認為丈夫早已懷疑外遇,卻未在六個月內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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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家屬早就懷疑女兒可能遭人性侵,卻隔了半年以上才提告,告訴期間是不(強制性交罪現為非告訴乃論)是早就過了?

被害女子的父親在民國67年8月28日就知道女兒曾與被告在旅社同宿,直到隔年3月才提出告訴,因此認為已超過當時法律規定的6個月告訴期間,改判不受理。 但最高法院指出刑事訴訟法所稱「知悉犯人」,不是只知道「可能是這個人」,而是告訴人已經確知犯人的犯罪行為,而且主觀上必須達到確信的程度。 如果事情仍然曖昧,只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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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500萬元請人處理捐地節稅爭議,後來大法官真的作成釋字第705號,但那個人根本沒有聲請釋憲,這算單純履約不完全,還是詐欺?

本案不是單純民事糾紛。 被告向被害人表示,自己政商關係良好,可以從立法院遊說、司法釋憲、監察院糾舉等方式,處理財政部捐地節稅函釋爭議,並由律師出面簽訂委任契約。原本500萬元報酬要等相關函釋失效、回復以公告現值認列時才給,卻在簽約不久後,以需要龐大公關費為由要求提前付款。 問題是錢拿到後,他既沒有替被害人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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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是在自己名下,自己去銀行補發存摺、變更印鑑,再把裡面的錢領走,竟然也可能構成竊盜罪?

A藥師受聘擔任信康藥局負責人,藥局帳戶雖以「B藥局A」名義開立,但存摺、印章一直由診所負責人C的配偶保管,藥師薪資也另外按月匯付。法院認為,帳戶內健保藥費及藥師服務費依雙方契約應歸C所有。 契約期滿後,A沒有直接拿走原存摺,而是到銀行掛失補發存摺、變更印鑑,之後陸續提領207萬5992元。 檢察官原本起訴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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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說有掙脫、被壓住,法院判利用機會性交?

醫師替A女內診時,被指控以手指插入陰道,並拉A女的手觸摸自己下體、強吻A女。 A女證稱她有想掙脫,但醫師力氣太大,還壓住她的大腿、小腿及身體。 二審最後沒有論強制性交,而是改判醫師成立刑法第228條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性交罪。 最高法院認為利用機會性交的前提,是被害人因醫療、教育、監護等關係,處於行為人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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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向社工哭訴遭到性侵,還有向網友透露遭性侵的對話紀錄,為什麼改判被告無罪?

檢察官起訴的是被告於109年5月9日對A女強制性交。 A女確實證稱被告從她國小四年級開始對其性侵,國中時也曾發生。 問題是她並沒有明確指證109年5月9日這一天被告有對她強制性交。 刑事審判不能只證明被告以前可能曾經性侵,就直接推論起訴所指的這一次犯罪也成立。 被害人的情緒反應、事後向他人揭露被害經過,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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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愛馬仕包包遭紅酒潑到的事件,很適合拿來當作判斷陳述可信度的教材。

客觀證據已經顯示當事人離開包廂去上廁所,到回到包廂這段期間,監視器確認沒有服務人員進入包廂,這個證據幾乎是一槍斃命了。 不過更值得觀察的,是當事人自己的敘述方式。 例如談到包包價格時,一開始不是直接說「這個包93萬元」,而是說元宵節買的,可以去問Sales、又要客服去BELLAVITA愛馬仕詢問。客服問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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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搜索票扣走手機後,要再聲請一張搜索票,才能看裡面的LINE嗎?

偵查機關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執行搜索,合法扣押被告手機,之後再檢視手機內的LINE對話,並把相關訊息翻拍作為證據。 法院認為如果偵查機關是在搜索票所記載的搜索範圍內,合法搜索並扣押手機等電子載體,為了取得其中與犯罪嫌疑事實有關的電磁紀錄,後續可以直接檢視該電子載體內容,不必再另外向法院聲請檢視手機內容的令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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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警察把手機拿走,等於同意把裡面的LINE、Telegram、照片全部翻完嗎?

被告涉嫌擔任詐欺集團取簿手,警方在家樂福外盤查時取得其手機,之後查看通訊軟體對話,並作為犯罪證據。最高法院指出交付手機與同意搜索手機內資料是兩個不同層次。當事人願意讓警方取得、扣押手機,不代表已概括同意警方查看其中所有數位資訊。 原因很簡單現在一支手機可能存有多年照片、對話、定位、財務、醫療及第三人隱私,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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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士違停癱瘓合歡山交通,會成立刑法第185條嗎?

以前當檢察官時,看到警方不是用移送書,而是用函送把案件送到地檢署,通常心裡會有底。實務上有些是法律上是否成罪很有疑問的案件,例如濫訴,或酒測值未達法定標準,但警方本身沒有不起訴的權限,最後還是得交給檢察官處理。 所以函送偵辦跟已經涉嫌犯罪其實差很遠。 刑法第185條處罰的是損壞、壅塞陸路或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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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A案的搜索票,卻搜到B案的犯罪證據,可以直接扣走拿來定罪嗎?

103年5月30日,檢察官原本因葉世文案指揮廉政署搜索遠雄集團總部,卻在趙藤雄辦公室的公事包內,扣到一張分期付款表。表上以「東、國、貳、台、店」等代號記載多件眷改案及期約賄賂金額。後來法院把這張文件當成重要佐證,認為如果趙藤雄完全不知道相關行賄安排,很難解釋為何這份文件會一直放在他的公事包內。 值得延伸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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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的人都已經被判刑確定,還一致指控收賄,這樣就能判有罪嗎?

本案派出所所長被控透過里長當白手套,向違法傾倒營建廢土的業者、地主收取公關費,每車300至500元,換取警方不取締。第一審原本判其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後,高院更審改判無罪。 關鍵在於行賄者與受賄者屬於刑法上的對向犯。行賄者自己也涉及犯罪,而且法律對自首、自白另有減免,因此其供述本身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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