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公務員故意不拆違建,到底算不算圖利罪?

案例內容

圖利罪保護的是公務員的廉潔,只要公務員明知違法,卻打破大家都要遵守的平等原則,幫特定人搞特權,這就是違法。

任何能讓財產「積極增加」或「消極應減少而未減少」的經濟價值都算不法利益。

而且,不以有對價關係或造成他人損害為必要。

為什麼不報拆違建構成圖利?

依照建築法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遇到新違建,查報人員必須立刻回報,主管機關5日內要勘查,認定該拆就必須拆,沒有可以延後拆或通融不拆的裁量空間。
如果公務員明知該報拆,卻故意壓案子不報,讓這棟違建免於被拆除的命運,這會導致兩個結果。

原始起造人本來該減少的財產(違建被拆掉)沒有減少,且起造人可以繼續違法留著這棟建物,繼續住在裡面、甚至出租收益,享有整棟為建的整體用益。

公務員對非既存的舊有違建本來就非拆不可。

一旦放水不查報,讓違建繼續留存,不用被拆、還能繼續用的特殊好處,與公務員的違法放水具有因果關係,就直接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圖利罪。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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