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強制性交判刑確定後大逆轉

案例內容

一個人被控強制性交,一審有罪、二審維持,連最高法院都駁回。

照理說,人生已經結束了。

結果再審時,一張汽車旅館平面圖,先把故事改寫了一半。

告訴人說,車停一樓,被告把她拉到二樓性侵。

但旅館汽車房都在一樓,房間與車庫相連,二樓只接旅行團,房內根本沒有樓梯。

她後來改口說,車停外面,再走上二樓。

問題是,檳榔攤到旅館只要10到13分鐘,她卻說開了兩小時。

再來她說因6月19日性侵而懷孕。

但佳寶、漢隆、林口長庚、臺中榮總、高醫等醫療機構,依超音波一致認定受孕約在6月10日前後,不可能是6月19日至20日。

LINE與簡訊,最多只能證明兩人曾發生性行為、被告支付墮胎費,不能證明那一次是強迫。

PTSD也只能證明她受過創傷,不能證明創傷一定來自被告,因為墮胎、婚姻壓力與社會輿論,都可能是原因。

法院最後改判無罪。

刑事審判不是比誰的故事比較悲慘。

眼淚可以證明痛苦,不能證明犯罪。

要把一個人送進監獄,單靠情緒潰堤是不夠的,證據完整才有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再字第4號刑事判決

發布:實質更新:

Related

相關文章/相鄰案例

公務員故意不拆違建,到底算不算圖利罪?

圖利罪保護的是公務員的廉潔,只要公務員明知違法,卻打破大家都要遵守的平等原則,幫特定人搞特權,這就是違法。 任何能讓財產「積極增加」或「消極應減少而未減少」的經濟價值都算不法利益。 而且,不以有對價關係或造成他人損害為必要。 為什麼不報拆違建構成圖利? 依照建築法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遇到新違建,查報人員必須…

閱讀全文

旅館開毒趴經盤查後搜索,是非法搜索?

A與B因具毒品前科、在旅館外行跡可疑遭員警上前盤盤問。 因兩人供詞矛盾,警方在兩人同意下前往投宿的旅館,不料開門時當場被警方聞到濃郁毒品味,並目視到桌上擺滿毒品及吸食器具,員警當即入內發動緊急搜索並予以扣押。 最高法院認為臨檢盤查與刑事搜索雖屬不同強制處分,但執法是動態過程。 員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執行勤務時…

閱讀全文

共有土地情形下施工不等於竊佔

A具土地共有人身分,在已供公眾通行之系爭共有土地上闢建水溝、埋設水管以利排水供水。 最高法院認為竊佔罪以排他及繼續為前提,必須實力破壞原有支配並排除他人。 本罪屬於得利罪,保護法益為不動產的使用利益,其侵害必須達到造成所有人在事實上無法使用或使用極為困難程度。 依民法第820條第5項規定,共有物之保存行為,…

閱讀全文
電話LINE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