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交往事後改稱是性侵犯誣告罪

案例內容

兩個已婚的人發展婚外情。

女方曾在鏡頭前微笑、迎合,甚至主動提議架設腳架拍攝。

後來關係破裂,她卻向警方指控男方強制性交37次,還說私密影像是未經同意拍攝。

問題是,這不是記錯細節。

一個成年人,會不會自願發生性行為,自己最清楚。

事後後悔、愧疚,不能把當時的同意改寫成性侵。

刑事案件不起訴確定後,女方仍聲請再議,最後反而被法院認定她明知不實仍提告,構成誣告,判刑5月;民事部分再判賠50萬元。

她辯稱偵查不公開,不會傷害男方名譽。

但一個人被當成性侵犯調查,警察、檢察官、證人、親友都可能知道,名譽早已受損。

外遇造成的,是對配偶的責任;誣告造成的,是被當成性侵犯調查、名譽受損與刑事追訴壓力。

你不能因為一個人犯過錯,就替他安排另一個他沒犯過的罪。

一個人可以因背叛婚姻被譴責。

但絕不能獎勵用刑事司法報復感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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