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便利商店拿走警方巡簽簿,說路邊撿到成立誣告罪?

案例內容

一個人先從超商ATM上方拿走警方巡簽簿,再送到派出所,卻說自己是在路邊撿到。

隔天,他寫信到警政署長信箱,指控值勤員警任意丟棄警用裝備。

問題是,監視器拍得很清楚:簿子不是被丟掉,是被他自己拿走。

員警因此遭到內部調查。

兩個月後,他又接連從兩家超商拿走巡簽簿。

警方打電話說明用途,要求放回原處,他仍拒絕,最後還把簿子送到與案件無關的法院。

他辯稱,自己有留下真實姓名、也有主動打電話,所以不算誣告,也沒有隱匿。

法院不接受。

留下姓名,不會讓虛構的事實變成真的;事後告知物品在哪裡,也不會抹掉先前擅自取走、拒絕歸還的行為。

精神鑑定也認定,他行為時意識清楚,具備辨識與控制能力。

最後,誣告罪與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都成立。

有些人不是在監督公權力。

只是先製造問題,再把自己包裝成揭弊者。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17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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