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起訴書寫的犯罪事實我都認,判無罪

案例內容

「我全部承認,起訴書寫的犯罪事實我都認。」

被告在一審辯論即將結束時突然認罪,法院因此判他偽造文書有罪。

案件源於桃園、苗栗共7筆土地。

早在民國86年,原地主曾與A家簽訂和解書,負有移轉部分桃園土地的義務。

檢察官起訴被告假稱受A家委託處理和解,又以購買苗栗土地為由,取得3名地主的身分證、印鑑、印鑑證明及權狀,最後卻以「買賣」名義,把7筆土地過戶給自己的妻子。

但二審發現,告訴人的說法不斷變化。

一開始說,被告給的錢是補償稅金;後來改稱是購買苗栗土地的價金。

一度稱3人都因相信被告受託而交付印鑑,之後又改成:被告對其中一人說要買土地,對其他人卻說要把土地還給A家。

代書則證稱,移轉文件是在地主家中製作,印章由代書當場蓋用,地主及家人都在場;部分土地過戶時,也確實提出原始權狀。

法院認為,被告雖說「全部承認」,卻未具體交代如何欺騙、如何盜用印章,且與客觀證據矛盾。

自白不是定罪的捷徑,仍須證據補強並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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