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相驗屍體證明書寫自殺,家屬認為是意外可以改嗎?

案例內容

檢察官在相驗屍體證明書上寫自殺,但家屬認為是意外,可以改嗎?

先說結論,證明書不是判決,也不是不起訴處分,法律上沒有一個叫作「對證明書提起上訴、再議」的程序。

相驗案件在檢察官結案後會送到高檢署備查,如果有問題,會要求地檢署補正。

證明書上會寫兩件事,

一個是「死亡原因」,例如顱腦損傷、溺水、藥物中毒、心因性休克。

另一個是「死亡方式」,例如自然死、意外、自殺、他殺或不詳。

很多爭議是在死亡方式?

同樣是高處墜落,可能是意外失足,也可能是自殺,甚至可能涉及他殺。

同樣是藥物中毒,也可能是誤服的意外、自殺,或有人故意下藥。

如果家屬在相驗時就對死因或死亡方式有疑問,應立即向承辦檢察官具體提出,要求進一步調查、解剖、毒物鑑定、病理鑑定,並提供監視器、通聯紀錄、遺書、就醫資料、現場照片及證人等資料。

家屬對死因有意見,是可能進一步複驗或解剖的原因之一。

這件事越早提出越好。

因為遺體一旦火化,許多原本可以透過解剖、毒物或病理檢驗釐清的問題,就可能永遠失去證明機會。

相驗後可能涉及殺人、傷害致死、過失致死或其他犯罪,檢察官會進一步簽分偵案。

家屬可以提出告訴,之後若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告訴人再依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但有些案件沒有刑事犯罪疑慮,家屬真正爭執的是保險。

例如證明書寫自殺、病死或自然死,家屬希望改成意外,因為意外險可能產生巨大的理賠差異。

這時不能只對檢察官說:「寫意外,我們才能領保險。」

死亡方式不能由保單決定。

至於寫「不詳」,不是什麼司法暗號。

有時是鑑定尚未完成,所以先勾選「不詳」,等毒物、病理等鑑定結果出來後再核發新的證明書;也可能是經過調查後已排除他殺嫌疑,但現有證據仍不足以確認究竟屬於意外或自殺。

證據到哪裡,死因就只能寫到哪裡。

最後,即使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自殺或自然死,保險公司是否必須理賠,仍是保險契約與民事舉證問題。家屬可以提出其他證據向保險公司申復;遭拒賠後,再循評議或民事訴訟處理。

發布:

Related

相關文章/相鄰案例

特斯拉自動駕駛車禍的刑事責任?

A無照駕駛且遇積水未依規定處置致車輛失控橫停,而後方B開啟自動輔助駕駛卻未注意車前狀況自後追撞,兩人過失行為共同導致副駕駛座乘客死亡 。​ A明知自己未考領駕駛執照,仍於暴雨深夜載著友人行經國道三號南向路段 。​ 行經積水路面時,他未減速慢行,在車輛因積水產生「水漂現象」而行車不穩時,又未能抓緊方向盤維持行…

閱讀全文

公務員故意不拆違建,到底算不算圖利罪?

圖利罪保護的是公務員的廉潔,只要公務員明知違法,卻打破大家都要遵守的平等原則,幫特定人搞特權,這就是違法 。​ 任何能讓財產「積極增加」或「消極應減少而未減少」的經濟價值都算不法利益 。​ 而且,不以有對價關係或造成他人損害為必要 。​ 為什麼不報拆違建構成圖利? ​ 依照建築法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遇到新違…

閱讀全文

旅館開毒趴經盤查後搜索,是非法搜索?

​A與B因具毒品前科、在旅館外行跡可疑遭員警上前盤盤問 。​ 因兩人供詞矛盾,警方在兩人同意下前往投宿的旅館,不料開門時當場被警方聞到濃郁毒品味,並目視到桌上擺滿毒品及吸食器具,員警當即入內發動緊急搜索並予以扣押 。​ 最高法院認為臨檢盤查與刑事搜索雖屬不同強制處分,但執法是動態過程 。​ 員警依警察職權行…

閱讀全文
電話LINE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