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運用職務影響力收賄

案例內容

前桃園市經發局長,掌管採購、補助與經費核銷,卻把職務影響力變成索取清單。

評選前,他向投標廠商索取2台iPad及Apple Watch。

採購案動工後,又傳送重機照片詢問:「我想這台上下班,你能處理嗎?」

商圈申請補助期間,他收下一輛7萬2000元機車;另收受現金、住宿、演唱會門票、禮券等利益,甚至把競爭廠商應保密的服務建議書交給特定廠商。

他還蒐集自己未實際消費的餐廳發票,以「地方仕紳聯誼便餐」名義詐領特別費。

他辯稱,這些只是朋友餽贈、尾牙贊助,索取機車也只是開玩笑。

但賄賂不會因改名為餽贈、酬謝或聯誼就變合法。只要財物與公務員的職務影響力具有對價關係,即可能成立收賄罪,不必證明真的護航成功。

高院認定涉及多次收賄、索賄、詐領特別費及洩密收賄,判應執行10年4月;最高法院並指出,財物即使以餽贈、酬謝或聯誼包裝,仍可能具有職務對價關係。

禮物叫什麼不是重點。

重點是,送的人為什麼送,收的人憑什麼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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