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賣泰國房產吸金?

案例內容

A公司以投資泰國房地產為名,向不特定大眾招攬資金,承諾定期給付租金報酬,並約定投資人持有一定期間後,可將房產以原價加成回售公司。

表面上是買房,實際上卻讓投資人幾乎不用承擔房價漲跌風險,還能取得遠高於一般市場的固定報酬。

實際負責人B辯稱,公司有律師擔任法律顧問,自己相信投資方案合法;但法院認為,以其學歷及社會經驗,應知道高額保本報酬明顯異常,不能只因律師曾參與,就主張不知道違法。

已支付給投資人的「房價折讓金」不扣除,因為那是吸引投資的報酬,不是返還本金。

投資契約寫的是房屋買賣,仍可能是違法吸金。
法院另指出公司與負責人雖是不同權利主體,要判斷犯罪所得實際由誰支配。

如果款項由綜理公司業務的負責人實質控制,或已被轉移,公司實際上已無財產,法院查明後,可以直接對負責人宣告沒收,不必先命已停止營業、沒有資產的公司參與第三人沒收程序。

不過,不能只因為是公司負責人,就把公司的錢都算在他身上。

仍須證明他確實掌握資金調度及犯罪所得。

最後法院認定A公司共吸收投資款約6億3450萬元。B遭判刑13年4月,並沒收、追徵其實際控制的犯罪所得約6億10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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