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國營事業考試作弊,最後被法院認定為詐欺

案例內容

A等人安排考生攜帶手機、藍牙耳機進入台電、中油、中鋼招考考場,再由外部人員即時播報答案,協助考生通過筆試、進入口試,最後取得工作。

A等人辯稱,這頂多是考試舞弊,不是詐欺。

而且考生後來還要接受口試、實作、訓練,有些人上班後考績也很好,公司並沒有真的損失。

然而法院認為,公司舉辦甄試,是要確認考生有沒有足以交換薪資、福利的專業能力。

作弊分數會讓公司誤以為考生具備錄取資格,進而簽下客觀上對價失衡的勞動契約。
所以,詐欺不是從領到第一筆薪水才開始。

公司一簽約,承擔支付薪資與福利的義務時,財產損害的具體危險就已經發生,犯罪也已既遂。

至於考生後來工作表現好不好、公司能不能解僱,甚至民事求償是否敗訴,都不影響刑事責任。

而且每名考生各自使用設備、接收答案、取得錄取資格,因此原則上按考生及考試次數分別論罪。

作弊拿到的,除了分數,分數被拿去交換一份工作,就是用假的能力,換真的薪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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