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政府採購標案還沒公告,得標已經寫好了?

案例內容

桃園推動「天羅地網」監視系統,廠商先爭取數千萬元預算,再把自己挑好的評選委員名單,直接交給承辦公務員上簽。

公務員明知委員名單依法應保密,也不能為特定廠商量身遴選,仍照單辦理。

第一次投標,自己資格不符,標案廢掉。

第二次再來,順利以4958萬餘元得標。

得標當晚,廠商立刻把工程款的1%送到承辦人家裡,先交35萬元,剩下14萬元再補。

錢交完,還一起去有女陪侍的酒店慶功。

後面的驗收更有效率。

工程明明尚未完成,監工紀錄、估驗明細、驗收文件卻全部寫成已經施工完畢;主驗人員甚至沒有到場,也敢直接核章。

另一年度標案,廠商為了湊足三家公司投標,找兩家公司陪標,標單、服務建議書、押標金,全部自己準備。

貪污一定是偷工減料、浮報價格? 

這案子公務員賣的是程序,名單怎麼簽?誰能入場?文件何時蓋章?

表面上是公開招標。

實際上從預算、評選委員、陪標廠商,到驗收請款,都是同一批人在安排。

法院最後對公務員、廠商分別判刑,主導廠商的不法所得更高達3965萬餘元。

監視器原本是拿來抓壞人的。

結果鏡頭架好了,才發現最該被監視的,是採購桌後面那群人。

判決認定廠商提供評選委員名單、按工程款1%行賄,公務員並配合不實監工、驗收及請款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不正利益及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收錢後協助公文順利、不予稽延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利用主管權限,讓特定廠商取得不法利益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廠商行賄外,另外犯借牌及詐術投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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