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賄賂也可以藏在「土地買賣價差」裡

案例內容

​汐止一筆祭祀公業土地,先前因沒有祭祀祖先的事實,多次申請派下員證明都被駁回。

承辦人A甚至很清楚,這個案子的法律問題一大堆。

後來,他升任視導,再次取得祭祀公業規約的審查權。

這次他的態度變了。

他告訴管理人,把新規約送進來,自己准予備查後,土地就能繼續出售、過戶。

代價是土地賣價扣除派下員分配、地上物處理及稅金後,剩下的價差。

法院算出約定價差高達2億3115萬餘元。

建商以為自己支付的是土地價款,實際上其中4000萬元,經由仲介領出,再由公務員與仲介分配。

被告辯稱,這只是仲介費、整合費。
法院則認定因為沒有公務員核准規約備查,土地無法順利處分。價差與職務行為之間,具有明確對價關係。

貪污最高明的包裝是替錢取一個看起來合法的名字。

叫佣金、顧問費、整合費都可以。

只要它買的是公務員的職權,法律統一稱它為:賄賂。

法院認定規約備查是土地出售及移轉的關鍵,A等人約定以土地價差作為職務行為的對價;相關款項並非單純仲介報酬。

最後,A被判10年,仲介6年10月,交付賄賂者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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