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拿了470元貪污治罪條例

案例內容

警察侵占470元,最後判刑1年4月。

那470元是民眾撿到皮夾後,交給警察保管的遺失物。

警察明知依法應該當面清點、開立收據、登錄保管,等待失主領回。

結果他把皮夾裡的470元放進自己口袋,只把證件、皮夾和剩下的7元交給值班小隊長。

直到拾得人與失主確認金額不符,小隊長回頭質問,他才把錢拿出來。

一時貪小便宜?

法律看到的是公務員利用職務,侵占自己依法保管的私人財物。

所以是貪污治罪條例。

這個罪的起點,本來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

他因為偵查中自白、全數返還,而且所得低於5萬元,經過兩次減刑,最後判1年4月,緩刑3年。

公務員侵占的代價是看你把制服背後的信任,賣得有多便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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