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警察查毒品,結果自己把證物拿走

案例內容

​一名刑警持搜索票查獲海洛因、安非他命,以及40萬元現金。

照正常程序,應該全部登載、扣押、封緘、送驗。

他卻少寫一包海洛因,現金也不記錄,直接放進自己口袋。

為了避免毒犯舉報,他還拿自己的尿液裝進採尿罐,叫對方在封條上簽名,冒充嫌犯的尿液送驗。

他和毒犯約定,用冰糖調包查扣的安非他命,再讓對方以20萬元買回真正的毒品。

這是把刑事警察大隊當成私人毒品倉庫。

40萬元還沒正式寫進扣押清冊,所以只是竊盜,不是侵占職務上持有的財物?

法院認為警察出示搜索票、控制嫌疑人,並接手保管裝有現金與毒品的包包時,財物就已經進入公權力支配。

不必等到扣押清冊寫完,才算職務上持有。

法院認為犯了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判決有罪。

警察開始決定哪些證據送進自己口袋時,就只是穿著制服的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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