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里長拿走里民的贈品貪汙治罪條例?

案例內容

金額很小,身分的代價很大。

里長拿走里民的贈品。

很嚴重嗎?

有。

因為他拿走的不是超商試喝品,而是國家透過台電促協金,買來發給65歲以上里民的敬老禮盒兌換券。

這名里長把100張兌換券偷偷抽走,等里民領到禮盒時,裡面只剩葡萄糖胺,真正可以再換300瓶保健飲品的券,已經被他自己拿去兌換。

總價2萬3400元。

金額不大,但身分很貴。

里長不只是熱心鄰居,或是社區志工。

他依法受區長指揮,辦理里公務,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那些兌換券雖然不是政府自己要喝的東西,卻是他基於職務代為保管、準備交給里民的財物。

所以不是普通侵占,而是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職務上持有財物。

法定刑本來5年以上。

他因偵查中自白、繳回犯罪所得,而且所得未超過5萬元,連續獲得減刑,最後判2年,緩刑4年。

但緩刑不是沒事。

法院另外命他支付公庫30萬元,褫奪公權2年。

拿走2萬多元,最後付30萬元。

這就是貪污犯罪最有教育意義的地方。

公務員手上的東西,不看市價,只看信任。

偷走的也許只是100張兌換券。

但法律算的是人民交給你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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