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叫你拔不拔現在擔心當拔拔?

案例內容

​A女未滿16歲時,與交往中的B男4次發生性行為。A女主張都是被強迫,但法院從IG對話、雙方交往互動及事後訊息判斷,不足證明強制性交,反而認定4次是合意。

但法院認為B男明知A女未滿16歲仍與其性交,即使沒有違反A女當下意願,仍侵害A女的身體權、健康權及貞操權。其中部分行為另已經刑事法院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判刑。

民事部分法院判B男應賠A女精神慰撫金共60萬元,A女父、母也因親子身分法益受重大侵害,各可請求12萬元。

未滿16歲的性交案件,沒有強迫只能排除強制性交,不代表沒有刑事或民事責任。

B男辯稱其中一次沒有性交。

但是兩人事後的IG對話。

A女:「你能不能以後不要欺負倉鼠?」
B男回:「可是你不也很舒服。」
幾天後B男說:「我還沒準備好當爸爸。」
A女回:「那你就不要瑟瑟阿。」
男方接著表示:「決定以後就這樣」、「然後我就可以不用怕了」、「套套也不用戴了」。
兩人談分手時A女傳:「什麼是看電影,看電影做了什麼」、「上床就是合適,互不說話就是不合適?」

把A女證詞與這些對話相互比對,法院認為當天確實發生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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