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黑吃黑」詐騙集團,仍然是詐欺集團共犯?

案例內容

被告事前安排提供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等被害人受騙把錢匯進帳戶後,再補辦存摺、提款卡,把詐騙集團原本要取得的贓款搶先領走。

被告辯稱我是在「黑吃黑」詐騙集團,怎麼會跟他們是共犯?

法院認為他事前就知道帳戶會拿來收詐騙款,甚至利用詐騙集團欺騙被害人的行為,先讓錢進入自己掌握的帳戶,再把犯罪成果侵吞。

因此即使最後目的是黑吃黑,沒有把錢交給詐騙集團上游,也不影響前階段已經與詐騙集團對被害人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仍可成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最高法院並指出侵吞贓款只是詐欺既遂後對犯罪所得的處分,不會因此洗掉前面的共同正犯責任。

黑吃黑不是站在詐騙集團的對立面。如果你的計畫本來就要利用詐騙完成,自己仍然是詐欺共犯。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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