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勞工明明只跟A公司簽約,為什麼B公司也可能一起被認定是雇主?

案例內容

企業集團不能只看公司登記上是不是不同法人,而要看實際上是不是同一套人馬、同一套指揮體系。

兩家公司法定代理人相同,董監事高度重疊,勞工原本在逸品公司投保,之後直接轉到金門玻璃投保,但工作內容並沒有真正切割。

更關鍵的是,勞工不只做兩家公司的帳,還要處理其他關係企業、老闆個人帳務、其他公司契約,甚至老闆及家人的私人交辦事項。

法院因此認為兩家公司在人事、財務及指揮監督上具有高度一體性,屬實體同一性法人,應共同視為雇主,對加班費及勞退等責任負不真正連帶責任。

公司可以有很多張法人身分證,但如果實際上由同一群人指揮、共用勞工、共享利益,勞動法上不一定能各算各的。

台北地院115年度勞小字第3號

最高法院認為不能只看勞保掛在哪家公司。

貨車司機先後由3家家族企業投保,但實際上3家公司業務相通、司機薪資混在一起計算,請假也都是向同一老闆家族或派車人員處理;事故當天甚至是德運公司派車,駕駛的卻是德雄公司所有的大貨車。

二審認為,一個勞工不可能同時受僱於3家公司,因此只認事故當時投保的雄大公司是雇主。

最高法院認為這樣判斷太形式化。企業集團如果在人事指揮、調職、業務及利益上具有實體同一性,就應從整個集團實際運作觀察,避免企業利用不同法人規避勞基法責任。最後認定3家家族企業都要負雇主責任。

貨車司機雖先後由德運、德雄、雄大公司投保,但3家公司營運內容相同,司機薪資混在一起計算,業務相通、利益共享。事故當天甚至是德運公司派工作,卻使用德雄公司的貨車。

3家公司具有實體同一性,都屬於勞工的雇主,對職災補償227萬餘元等勞動法上責任,負不真正連帶責任。

勞動法看的是誰真正指揮、使用勞工,不只是勞保到底掛在哪一家公司。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9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829號民事判決

發布:

Related

相關文章/相鄰案例

房價飆漲後,以簽紅單未經公司最終蓋章同意,拒絕依預約價格履約?

A於108年間看中京成建設推出的京城森遠預售案,經多次磋商後,雙方約定以總價1810萬元訂購,並當場簽訂系爭預訂單,交付10萬元定金 。​ 建商事後因房市大漲而反悔拒絕簽訂本約,更在訴訟進行期間的113年間,將該屋一屋二賣,並移轉給第三人 。​ A要求建商賠償已付定金及因建商給付不能所導致的2812萬元房地…

閱讀全文

醫生評估職災治療恢復部分工作能力,因開刀未到職可解雇?

A受僱於桃園大眾捷運公司,因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導致右手粉碎性骨折之職業災害 。​ 公司准假至105年3月4日,並以長庚醫院評估A可於3月7日復工從事電腦文書作業為由,要求其返職 。​ 然而A因傷勢未癒需持續復健,且隨後被排定手術,因而未到班並委託同事請假 。​ 桃捷公司認定其自3月7日起連續曠工3日,於同年5…

閱讀全文

工程師拿職災病歷,復工後公司一樣動不了我?

A受僱於B公司擔任軟體工程師,於任職期間發生通勤職災,後於110年12 月23日復工 。​ 公司因108至110年度連續遭遇數千萬元至上億元的重大虧損,於A復工後,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核准資遣,並於11年 3月發函通知終止勞動契約、發給資遣費 。​ 法院說明勞基法第 …

閱讀全文
電話LINE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