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18:30後留下來不算加班」,寫進員工守則就有效嗎?

案例內容

​不行。

公司主張員工沒有申請加班,只是自己留在公司,員工守則也明定18:30後不算加班。但法院指出,只要出勤紀錄記載還在上班,就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推定勞工是在雇主同意下工作,反而要由公司證明「她其實沒在工作」。

更何況老闆下班後還常用LINE交辦公事。就算公司明文禁止加班,如果交辦的工作客觀上根本無法在正常工時完成,仍可能成立「默示加班」。

公司另外主張每月有發「超時津貼」,應該抵加班費。但法院發現這筆錢沒有約定對應幾小時、計算方式也不透明,甚至有加班的月份完全沒發,因此不認為是真正的加班費,反而計入平日工資基數。

最後判公司給付加班費65430元,並補提勞退3,378元。

加班不是看公司把薪資項目取什麼名字,而是看勞工到底有沒有在雇主指揮下工作。

台北地院115年度勞小字第3號

發布:

Related

相關文章/相鄰案例

房價飆漲後,以簽紅單未經公司最終蓋章同意,拒絕依預約價格履約?

A於108年間看中京成建設推出的京城森遠預售案,經多次磋商後,雙方約定以總價1810萬元訂購,並當場簽訂系爭預訂單,交付10萬元定金 。​ 建商事後因房市大漲而反悔拒絕簽訂本約,更在訴訟進行期間的113年間,將該屋一屋二賣,並移轉給第三人 。​ A要求建商賠償已付定金及因建商給付不能所導致的2812萬元房地…

閱讀全文

醫生評估職災治療恢復部分工作能力,因開刀未到職可解雇?

A受僱於桃園大眾捷運公司,因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導致右手粉碎性骨折之職業災害 。​ 公司准假至105年3月4日,並以長庚醫院評估A可於3月7日復工從事電腦文書作業為由,要求其返職 。​ 然而A因傷勢未癒需持續復健,且隨後被排定手術,因而未到班並委託同事請假 。​ 桃捷公司認定其自3月7日起連續曠工3日,於同年5…

閱讀全文

工程師拿職災病歷,復工後公司一樣動不了我?

A受僱於B公司擔任軟體工程師,於任職期間發生通勤職災,後於110年12 月23日復工 。​ 公司因108至110年度連續遭遇數千萬元至上億元的重大虧損,於A復工後,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核准資遣,並於11年 3月發函通知終止勞動契約、發給資遣費 。​ 法院說明勞基法第 …

閱讀全文
電話LINE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