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工程有瑕疵,業主主張應扣款超過工程尾款,承包商還能要求設定抵押權嗎?

案例內容

可以,而且這件訴訟不用先算清楚到底還欠多少。

營造公司承攬廠房工程,第13期工程款1038萬元未付,依民法第513條請求在已完工登記的廠房上設定1038萬元抵押權。

業主抗辯二次施工未完成、施工不良、逾期320日,主張返還工程款、減價及違約金合計超過5000萬元,扣掉後根本沒欠工程款。

最高法院卻認為民法513條的目的就是讓承攬人迅速取得抵押權順位。此時只須審查承攬契約有效存在,以及契約訂立時已確定、目前未付的約定報酬額。

至於瑕疵、減價、違約金、扣抵等爭議,屬於實際到底還欠多少的問題,不是設定抵押權訴訟現在要審的事。

業主日後仍可主張債權已消滅,另訴塗銷抵押權,或在執行程序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而且本案最高法院還經各民事庭徵詢統一見解,認為無庸審理扣抵抗辯。

先讓承包商取得擔保,不等於法院已認定業主真的欠那麼多錢。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418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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