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警察把警方正在查的消息通風報信,刑責只會是洩密嗎?

案例內容

警員明知友人所屬詐欺集團從事詐欺、洗錢,卻把公務群組內疑似車手照片傳給詐欺集團幹部,還提醒倉庫內不該出現的東西收一收。詐欺集團隨即轉移約100萬元贓款及至少10張提款卡。隔月警方查訪少年車手時,他又在群組辨識出偵防車及偵查隊身分,讓集團成員提前防範警方行動。

法院認為他雖未親自詐騙、領款或指揮車手,但明知詐欺集團分工,仍利用警察身分取得的偵查情報,實際幫助車手規避查緝、轉移犯罪所得,已不只是單純洩密,而同時構成幫助主持、指揮犯罪組織、幫助加重詐欺、幫助洗錢及使犯人隱蔽。

更特別的是起訴原本主要是洩密、使犯人隱蔽,但二審認為新增罪名與起訴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的裁判上一罪關係,最後改判幫助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罪且無法緩刑。

通風報信如果實際替犯罪組織排除查緝障礙,刑責可能遠超過單純洩密。

臺中高分院115年度上易字第3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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