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案例

車禍造成視力下降、聽力受損、顏面神經麻痺,哪一種程度才會被法院認定為刑法上的重傷?

案例內容

被害人因車禍受有顱內出血、第6對腦神經損傷、右側顏面神經麻痺及多處骨折。事故後一度右眼視力只剩0.1、右耳聽力下降,但後續右眼進步到0.5,右耳也只剩輕度傳導性聽損,法院因此沒有用視力或聽力受損來認定重傷。

真正關鍵是右側顏面神經。醫院檢查顯示,顏面神經刺激反應R/L=0%,也就是右側完全沒有反應。後續ENoG又顯示有非常嚴重的軸突退化、完全撕裂傷,雖理論上仍有復原可能,但機會很低。

法院認為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必須是傷害重大,而且具有終身不治或難治性。被害人的視力、聽力都有明顯恢復,所以未達此程度。但顏面神經因完全撕裂,對外在刺激無反應,且復原機會極低,會持續重大影響身體健康,因此屬重傷。

這案很適合掌握重傷判斷,不是只看受傷當下有多嚴重,也不能只看最初診斷,而是要看治療後留下的功能障礙,是否重大且具有長期不治或難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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