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營建工地挖出的土「乾淨、無毒、還能種田」,就一定不是廢棄物嗎?

案例內容

法院說還要看有沒有依合法管制流程處理。

涉案業者原本應把營建剩餘土石方依土方聯單載到指定土資場收容、分類,再取得進場證明。但實際上卻有車輛只到土資場繞場、掃QR CODE或製作虛偽進場資料,土根本沒卸下,之後直接載往彰化農地回填。

被告抗辯,這些只是B1至B7類土石,沒有毒性、沒有大量垃圾,有些農地甚至可以繼續耕作,所以只是有用資源,不是廢棄物。

法院不接受。判決指出廢棄物不是只看物質本身髒不髒、有沒有毒,而要綜合處置方式、用途及是否逸脫管理判斷。營建剩餘土石方之所以能被當作資源,是因為依法進入收容、分類、加工及流向管制體系;如果利用假聯單、假進場紀錄繞過管制,再直接載去農地傾倒,就已逸脫行政管理,具有實際或潛在環境危害,仍可能回到廢棄物清理法處理。

所以「乾淨土」不是免死金牌。資源與廢棄物的界線,有時不是看它長什麼樣,而是看你怎麼處理它。

臺灣高院臺中分院114年度原上訴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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