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第一次借別人名義得標,第二次做出兩家假競爭者

案例內容

傑能公司因本身營業項目不符合智慧型站牌暨候車亭工程投標資格,負責人竟向予新企業社借用名義及證件投標,連16萬元押標金都由傑能公司帳戶提出,最後以268萬元得標。法院認定成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

兩年後又是另一種玩法。新埔鎮公所辦理市場通風改善工程,為避免未達3家廠商而流標,負責人利用先前取得的予新企業社大小章,又另外偽造佳昌工程行及負責人印章,替兩家公司製作投標文件,營造多人競標假象,最後由傑能公司以76萬5,000元得標。這次則成立第87條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

新竹地院114年度訴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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