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法院民事調解成立,不代表刑事告訴也一起撤回

案例內容

處理同時有民、刑事爭議的案件,這裡有一個很容易踩到的制度落差。

如果走「鄉鎮市調解」,告訴乃論案件在偵查中或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調解書記載同意撤回告訴,並經法院核定後,依法直接「視為撤回告訴或自訴」。醫療爭議調解也有相同效果。

如果案件依民事訴訟法進行「法院調解」,法律只規定調解成立,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法本身並沒有「視為撤回刑事告訴」的規定。

所以即使法院調解筆錄寫著「告訴人同意撤回刑事告訴」,也不要以為刑案會當然消失。實務上仍應另外向承辦刑案的檢察官或刑事法院明確撤回告訴,並確認刑事卷內已收到撤回意思表示。

尤其告訴乃論案件只能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而且一旦撤回,就不能再告。

因此做法院調解時,如果和解條件包含撤告,最好把付款、撤告時間及提出撤回書狀的義務寫清楚。否則民事已經調解終結,刑事程序卻可能還繼續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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