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為了湊滿3家投標,直接拿別家公司印章來「陪標」?

案例內容

忠孝國小辦理123萬餘元韻律教室整修工程,採最低標決標。鼎豐公司負責人A為了讓標案達到3家廠商投標門檻並順利得標,找來墨橙公司投標,另利用自己保管旭日公司大小章的機會,在未經旭日公司負責人同意下,盜蓋印章製作整套投標文件。

他決定3家公司標價,鼎豐123萬元、墨橙133萬7561元、旭日133萬2983元,製造3家公司彼此競爭的假象。

結果墨橙、旭日因押標金及文件不符資格遭排除,只剩鼎豐合格,學校仍誤以為原本已有3家合法競標而開標,最後由鼎豐以123萬元得標。

法院因此認定已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成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詐術妨害投標罪,行使偽造私文書則與之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A判3月、緩刑2年,須支付公庫5萬元,公司另罰10萬元。犯罪所得3萬元沒收。但鼎豐實際施工所得的工程利潤,法院認為是「中性履約行為」的對價,與詐術取得標案間欠缺直接因果關係,因此不沒收。

臺北地院115年度簡字第17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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