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銀行被詐貸,自己審核有疏失就要減少加害人的賠償責任嗎?

案例內容

慶陽公司為取得BOT工程聯貸,工程實際進度僅8.36%、10.53%、23.25%,送給銀行的進度卻寫成27.6%、36.17%、45.11%,農業金庫因此撥貸7114萬元。

二審認定相關人員共同侵權,但認為銀行沒有再向海科館查證工程進度也有疏失,因此依民法第217條減少1/4賠償。

最高法院廢棄發回。

第一,建築師主張工程進度另有預算經費計算法,專家也證稱BOT融資採這種算法並非罕見。既然可能影響進度證明是否真的不實,法院不能不鑑定就直接否定。

第二,就算進度證明不實,工程本身仍有實際進度,因此銀行撥出的7114萬元是不是全部都是損害,也要重新計算。

第三,也是最值得注意的,詐欺案件不能因為被害人不夠小心,就輕易替詐欺者減責。

最高法院指出,與有過失仍須證明被害人的疏失確實助成損害,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詐欺者的不法利益正是取自被害人的損害,更應審慎適用,避免加害人反因被害人疏失而保有不當利益。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0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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